结论:
借贷型诈骗犯罪金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且非法占有的财物数额认定,需扣除案发前已归还数额,按最后实际未归还数额认定,特定情形下追缴财物计入犯罪金额。
法律解析:
在借贷型诈骗犯罪中,明确以实际骗取金额来认定犯罪金额,这是因为只有被害人因受骗交付且被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物才真正体现了犯罪的危害程度。案发前已归还的部分,说明这部分财物并未被行为人持续非法占有,所以要从总数额中扣除,按最后未归还数认定犯罪金额,这样更符合罪责相适应原则。当行为人将诈骗财物进行处置,若对方存在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无偿取得、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取得等情况,依法追缴相关财物并计入犯罪金额,是为了全面打击犯罪、保护被害人权益。不过,每个案件都有其特殊性,借贷型诈骗犯罪金额判定需结合具体案件事实,以实际非法占有数额为准。如果遇到借贷型诈骗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