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父母双方应明确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权利相同,都有法定监护权,在日常相处中共同关注子女成长,不因未直接抚养而不履行监护职责。
(二)若对监护权产生争议,双方要收集对子女成长有利的证据,如稳定的收入、良好的居住环境等,通过协商或走法律途径,由法院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判决。
(三)当发现一方存在严重损害子女身心健康等法定情形,有关个人或组织可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