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机关侦查案件拘留期限:正常是3日,特殊情况能延长1至4日。若是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时间可延长到30日。之后检察院要在7日内决定是否逮捕。
(二)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超2个月。若案情复杂、期限到了无法终结,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能延长1个月。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重大复杂案件等四类案件,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延长2个月。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能再延长2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