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夫妻离婚时女方所借的钱,若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夫妻共同债务,用共同财产清偿,不足或财产归各自所有时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法院判决;若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不符合相关条件,为女方个人债务,由女方个人财产偿还。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在婚姻关系中,对于债务性质有明确界定。当女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借款时,这种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是因为家庭生活是夫妻双方共同参与的,由此产生的债务理应由双方共同承担。在离婚时,先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清偿,若共同财产不够或者财产已归各自所有,双方可协商清偿方式,协商不成则由法院依据具体情况判决。
而当女方借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债权人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时,该债务就属于女方个人债务,由女方用个人财产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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