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与对方友好沟通,说明对方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孩子也有见对方的情感需求,争取让对方主动履行探望义务。
(二)若沟通没用,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对方履行探望义务。
(三)若对方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裁定,法院会依法强制执行,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个人或单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单位,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