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议离婚情况:抚养方先积极与女方沟通协商,清晰告知女方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和义务,唤起其责任意识。若沟通没用,及时向法院起诉,借助法律力量要求女方履行探望义务。
(二)诉讼离婚情况:若判决书或调解书已明确女方探望权行使方式,先再次和女方沟通,了解不探望原因。若为客观原因,帮助女方解决困难;若女方主观拒绝,可不主动干预,尊重女方对自身权利的选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