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涉及普通债权时,善意第三人应认识到其债权与申请执行人债权平等,不能直接对抗执行,可通过参与分配等合法途径,按比例受偿来保障自身权益。
(二)在不动产交易中,若想让债权能对抗执行,第三人要确保受让不动产时是善意的,支付合理对价并及时办理登记,以取得物权。
(三)在动产交易里,第三人需满足善意取得条件,比如善意、合理价格受让、完成交付等,从而排除对该动产的执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