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子女大学毕业后能独立生活,父母可停止支付抚养费,避免不必要经济支出。
(二)若子女存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或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情况,父母应根据子女实际需求、自身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给予适当抚养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三条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同时,第四十一条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