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赔偿顺序:先由各自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赔偿。
(二)交强险赔偿不足时:
1.双方都有商业险,商业险按50%比例赔偿。
2.一方有商业险另一方没有,有商业险一方在其商业险范围内承担50%,无商业险一方自行承担50%。
3.双方都无商业险,剩余部分各自承担50%。
(三)分担范围:双方按责任比例分担车辆维修费用、医疗费用等损失。
(四)争议解决:若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可协商、申请交管部门调解或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