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定公积金范围时,要收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公积金缴存记录等相关证据,明确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公积金数额。
(二)协商分割时,双方应保持理性和沟通,将各自的需求和想法表达清楚,达成公平合理的分割方案。
(三)若协商不成起诉至法院,要准备好相关证据,如公积金账户明细等,以便法院查明公积金实际情况。同时,向法院如实陈述双方具体情况,包括经济状况、对家庭的贡献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离婚时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