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即停止向外人提供银行卡账户,避免继续参与违法活动导致更严重的后果。
(二)主动前往公安机关自首,如实交代整个借卡过程以及所知晓的情况。
(三)全力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包括提供相关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
(四)积极退缴因借卡行为获得的非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