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认款项性质。判断银行卡内的钱是违法所得、犯罪工具还是合法财产,可通过调查资金来源、用途等确定。若涉及违法所得,收集证明犯罪行为获取该款项的证据;若为犯罪工具,需证明其在犯罪过程中的使用情况。
(二)根据不同性质处理。若为违法所得,有明确被害人的依法追缴返还,无法查明被害人则上缴国库;若为犯罪工具,依法没收;若为合法财产,及时返还。
(三)配合司法机关。在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司法机关有权查询、冻结银行卡,需配合相关工作,待案件终结,依据生效判决对卡内款项作出最终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