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双方在冷静期签字后,要牢记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的时间限制,提前做好安排,确保能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二)若一方反悔不愿离婚,需及时准备好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前往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
(三)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都要重视申请离婚证的时间节点,避免因疏忽导致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