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包方有资质时,承包方在完成工作中受伤,若发包方无过错,承包方自行负责损失;若发包方在定作、指示或选任上有过错,发包方按过错承担赔偿责任。此时承包方应收集自身工作情况及发包方过错的证据,以便后续维权。
(二)承包方无资质时,发包方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个人,发包方有选任过错,要和承包方按各自过错担责。承包方和发包方应明确各自过错比例。
(三)承包活动中有合伙关系的合作人,其他合伙人在受益范围内对受伤者适当补偿。受伤者可与其他合伙人协商补偿事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