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定主体身份:要明确实施吸收资金行为的是自然人还是单位,这两类主体都可能构成此罪。
(二)判断主观故意:查看行为人是否明知自己行为会扰乱金融秩序,还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同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三)确认犯罪客体:确定行为是否侵犯了国家的金融信贷秩序。
(四)核查客观特征:检查行为是否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即是否未经许可吸收资金、公开宣传、承诺回报、面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