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年龄方面,虽然两周岁以内子女原则随母方生活,但男方若能证明女方存在不宜抚养子女的情形,如患有严重疾病无法照顾孩子等,可争取抚养权。
(二)针对女方长期陪伴子女的情况,男方可以多创造陪伴孩子的机会,让孩子与其建立深厚感情,证明改变生活环境不会对孩子成长不利。
(三)经济条件上,男方可展示自己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未来的经济规划,证明有能力为孩子提供良好生活和教育条件。
(四)若自身有不良习惯,应及时改正,向法院证明自己已彻底改变,能为孩子提供健康的成长环境。
(五)对于女方绝育或丧失生育能力的情况,男方可强调自己能给予孩子更全面的关爱和教育,孩子跟随自己生活更有利于成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