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处于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但取保候审措施未解除的情况,被不起诉人可主动联系执行机关,提醒其根据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及时办理解除手续。
(二)若执行机关拖延解除,被不起诉人可向检察院反映,由检察院监督执行机关尽快解除。
(三)在解除取保候审后,若执行机关未退还保证金,被不起诉人可凭借相关凭证要求退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该法条表明,当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意味着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取保候审措施已无必要,应及时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