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明因果关系,收集能表明对方违约行为与可得利益损失存在直接关联的证据,如业务往来的函件、沟通记录等。
(二)确定损失数额,提供以往经营数据、同行业标准、市场行情等证据,如财务报表、销售合同、行业协会报告等。
(三)遵循减损规则,保留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证据,如采取补救措施的通知、费用支出凭证等。
(四)证明损失可预见,收集在订立合同时与损失相关的沟通记录、行业惯例等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