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判断是否属于挪用资金罪中“归个人使用”,可从资金使用主体入手。若资金被供本人、亲友或其他自然人使用,无需考虑是否谋取个人利益,只要实际使用者为自然人,就符合该情形。
(二)查看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时的名义。若超越职权且未经过单位决策程序,擅自以个人名义将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也属于“归个人使用”。
(三)关注决策过程和是否谋取个人利益。个人在职权范围内或超越职权擅自决定以单位名义将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且谋取了物质或非物质利益,同样属于此范畴。认定时要综合资金流向、使用主体、决策过程等多方面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