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刑事自诉案件当事人,若案件适用普通程序,要清楚一般受理后二个月内宣判,最迟不超三个月;若涉及可能判处死刑或附带民事诉讼等情况,要关注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延长三个月,特殊情况还需延长要报最高法院批准。
(二)若适用简易程序,要知晓应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三年的可延长至一个半月。
(三)若适用速裁程序,要明白应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一年的可延长至十五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第二百二十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