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债务人,应积极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若暂时无履行能力,可与债权人协商制定还款计划,避免故意拒绝履行。
(二)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要遵守诉讼秩序,不得实施伪造毁灭证据、隐藏转移财产等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
(三)借贷活动需恪守法律底线,不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借贷事实骗取财物,执行过程中也不能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