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认主体资格:查看该股东是否在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有一定职务,且能利用此职务便利。
(二)分析行为表现:看股东是否利用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职务便利,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三)判断主观故意:确定股东是否明知财物为单位所有,仍有将其据为己有的意图。
(四)核查数额标准:确认侵占财物数额是否达到三万元以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第一条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故职务侵占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