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要明确不同经营项目的合法边界,比如经营食盐、证券期货保险、烟草专卖品等,详细了解各项目的入罪标准,避免因无知而触犯法律。
(二)在经营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不进行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等违规操作,确保经营活动的合法性。
(三)曾因非法经营受过行政处罚的,更要吸取教训,杜绝再次实施类似非法经营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一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二十吨以上的;2.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十吨以上的。同时对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等情形也有相应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