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精神损害赔偿案无争议金额或价额,直接按每件100元至500元向法院交纳受理费。
(二)当涉及损害赔偿且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时,只需在100元至500元中按法院结合实际确定的数额交纳,无需额外另行交纳费用。
(三)若赔偿金额超过5万元至10万元,5万元以内不另行交,超过5万元部分按1%交纳,再加上基础的100-500元。
(四)要是赔偿金额超过10万元,5万元以内不另行交,5万到10万部分按1%交纳,超过10万部分按0.5%交纳,最后加上基础的100-500元。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