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非法拘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像拘禁时间极短且未对被害人造成实质伤害,这种情况一般不起诉。遇到这种情况,当事人可收集相关能证明情节轻微的证据,如拘禁时长记录、被害人未受伤的证明等。
(二)若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因非法拘禁罪不同量刑幅度对应不同追诉时效,超过时效通常不再追诉。可通过查阅法律规定,结合案件实际判断是否已过追诉时效。
(三)若经特赦令免除刑罚,则不会起诉。关注特赦相关公告信息即可。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一般也不起诉,需提供死亡证明等材料。
(五)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作不起诉决定。可向检察院提交证明犯罪情节轻微的证据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