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涉案数量仅达到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应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主动向司法机关坦白,积极配合调查,争取从轻处罚,可能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若涉及数量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主动退赃、赔偿因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向受害人真诚悔罪,可能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区间内争取较轻刑罚,同时会被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犯此罪,更要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主动交代问题,争取宽大处理,但会被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规定,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