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婚前已明确赠与女方且完成过户,男方应尊重房产归女方个人所有的事实,不主张分割该房产。
(二)若属附条件赠与,男方可收集结婚时间、双方对房产贡献等相关证据,向法院主张部分返还或分割房产。
(三)若男方付首付登记女方名下且婚后共同还贷,女方取得房屋所有权后,需按照法律规定对男方就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进行合理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