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个人和单位,在经济活动中要明确资金来源和性质,不随意为他人提供资金账户,避免参与将不明财产转换为现金等操作。
(二)在日常业务中,涉及转账或其他支付结算时,要对资金的合法性进行合理审查,若发现资金来源可疑,应拒绝协助转移。
(三)对于境外资金往来,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协助将来源不明的资金汇往境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提供资金账户等行为之一的,是洗钱罪。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