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认为前夫抚养孩子不利于孩子成长,可收集其虐待、遗弃、严重侵害孩子权益、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孩子等证据,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同时准备自身更适合抚养孩子的证据,像稳定收入、良好居住环境、优质教育条件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二)若前夫阻止行使探望权,先尝试与对方协商,协商无果,可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障探望权,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对探望时间、方式等作出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