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发现无管辖权,应主动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接收的法院不能再自行移送。当事人可关注案件移送情况,确保程序正常进行。
(二)当有管辖权的法院因特殊原因无法行使管辖权时,等待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当事人可与上级法院沟通了解进展。
(三)若法院之间对执行管辖权有争议,先看双方是否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等待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当事人可及时跟进处理结果。
(四)若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超六个月未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法院会根据审查情况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