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法人”指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个人通常不对公司债务负责,但有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行为时,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时债权人可收集相关证据,要求法定代表人在相应范围内偿还债务。
(二)若“法人”指公司本身
公司可主动与债权人协商,提出延长还款期限、减免部分债务等债务重组方案。若公司资不抵债,可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以公司全部财产对债务担责,清算完毕后未清偿债务不再承担。法定代表人要积极配合清算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三条规定,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