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比如侦查确认犯罪嫌疑人无犯罪事实,或存在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等依法不应追责情形,执行机关要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
(二)当取保候审期限达到最长的十二个月届满时,执行机关同样需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
(三)决定机关依据情况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在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
(四)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或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后,应马上执行,并及时将执行情况告知决定机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