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定解除合同后可得利益损失金额,要综合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若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非违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可得利益损失。
(二)计算损失时,以违约行为发生后合理期间内非违约方本可获得的利益为基础。
(三)遵循可预见规则,违约方需对订立合同时能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因违约造成的损失负责。
(四)非违约方要遵循减损规则,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扩大部分损失无法获赔。
(五)考虑损益相抵规则,扣除非违约方因合同解除避免的费用或获得的利益。最终金额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