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军人一方想离婚,若军人无重大过错,应先与军人沟通争取其同意;若军人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非军人一方可收集证据向法院起诉离婚。
(二)女方怀孕时,若军人同意离婚,双方准备好相关材料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若军人不同意,女方需收集军人重大过错的证据,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三)在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上,双方可先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依据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子女出生后再确定抚养权和抚养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