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受理部门:向检察院申诉时,通常找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
(二)准备申诉材料: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要准备好认为法院已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相关材料,提交给检察院。
(三)配合调查:若检察院认为原判决、裁定可能有错误,会进一步调查核实,申诉人要积极配合。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四)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五)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