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收到民事判决书且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要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若收到刑事判决书且不服判决,需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算,在十日内提起上诉。
(三)若收到行政判决书且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四)严格遵守上诉期限,超过法定期限判决生效,将不能再上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