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销售型非法经营,有已销售部分的,用销售价格乘以销售数量得出非法经营额;存在未销售货物时,按标价或者已查清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二)生产型非法经营,已生产但未销售的产品,按同类产品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三)非法经营多种物品,把不同物品的经营额累计起来计算。
(四)能证明实际销售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的,按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