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面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的情况时,若债权人要求另一方承担责任,另一方要积极收集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证据,如资金流向证明、消费记录等。
(二)若一方对债务不知情,要保留好能证明自己不知情的相关证据,例如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等。
(三)对于有争议的债务,双方可先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