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拘留人若不属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认为需逮捕,应在拘留后3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可延长1至4日,在此期间家属可关注进展,若超7日未处理可咨询相关部门。
(二)若属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时间可延长至30日,加上检察院7日的决定时间,最长可达37日。家属在此期间可准备相关法律材料,必要时聘请律师。
(三)若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立即释放被拘留人。若未释放,被拘留人及其家属可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并依法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