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遇到出卖人根本违约的情况,买受人要及时收集出卖人不履行主要债务的相关证据,如聊天记录、书面声明等,然后书面通知出卖人解除合同。
(二)若标的物质量不符约定,买受人应在发现质量问题后尽快以书面形式向出卖人提出异议,并保留好质量检测报告等证据,之后可根据情况选择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
(三)对于出卖人迟延交付的情形,买受人先进行催告,以书面函件等方式明确告知出卖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交付义务,若期限届满仍未履行,买受人可解除合同。
(四)当约定解除条件成就时,买受人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行使解除权,通常是书面通知出卖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