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明自身抚养能力:准备工资流水、房产证明等材料,证明有稳定收入和良好居住环境,保障孩子生活与教育。
(二)展示抚养意愿:收集与孩子相处的照片、视频,以及参与孩子学校活动的记录等,体现长期陪伴和照料孩子。
(三)指出女方不适宜抚养情形:收集女方的病历、不良行为记录、经济困难证明等,证实女方不利于孩子成长。
(四)强调孩子生活环境稳定性:提供孩子一直跟随自己或自己父母生活的证据,如邻居证言、学校证明等,说明改变环境对孩子不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