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应及时补足出资,以避免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法定代表人不能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要合法合规经营公司,否则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若非必要,法定代表人不要轻易为公司债务提供担保,若提供了担保则需按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这里虽未直接对应上述情形,但体现了法定代表人行为与法人责任的关联,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进行活动需遵循相关规定,否则可能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