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参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检察院要严格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期间应高效审查案件材料,确保决定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二)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检察院对于被拘留且认为需要逮捕的人,要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若遇到特殊情况,可按规定延长一日至三日,此时需做好相关情况记录和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