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遇到合同履行困难,不要直接要求解除合同,可与对方协商变更合同内容,若协商不成,可通过司法程序请求调整。
(二)当对方轻微违约未影响合同目的实现时,不能直接解除合同,可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不能仅因自身主观不想履行合同或觉得无利可图就解除合同,要继续遵循合同约定。
(四)面对市场正常价格波动等商业风险,应自行承担,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