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如生命权等受到侵犯,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被违反导致他人隐私等人格利益受损,受害人应及时收集侵权证据,如聊天记录、视频、证人证言等,然后与侵权人协商赔偿,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
(二)若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致使亲子或近亲属间亲属关系严重受损,监护人要先尝试通过合法途径找回被监护人,同时收集相关证据,向法院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诉求。
(三)自然人死亡后,若其姓名等权益或遗体遗骨等被侵害,近亲属要保存好侵权事实的证据,如网络上的侮辱言论截图等,通过法律程序要求侵权人赔偿。
(四)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因侵权行为永久性灭失或毁损,物品所有人要提供该物品具有人身意义的证明,如照片背后的故事说明等,向侵权人索赔,协商无果则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