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
若已足额出资且无抽逃出资等违规情形,无需为公司100万债务额外担责;若未足额出资,则需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可以自查出资情况,若未足额出资,及时补足出资以避免承担额外责任。
(二)法定代表人
一般不对公司100万债务承担责任,但存在滥用职权损害债权人利益等特定情形时,可能需担责。法定代表人应依法依规履行职责,避免出现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