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观意愿判断:收集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若显示积极追求、主动示好,可认定为主动;若有犹豫、抗拒后才发展关系的情况,可能是被动。
(二)行为表现判断:主动方一般更积极邀约、制造相处机会;被动方往往是在对方不断邀约下才参与。
(三)利益关系判断:为获取物质利益介入他人婚姻的,倾向于主动;未谋取利益甚至遭受损失的,可能是被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此条虽未直接针对“小三”主动被动判定,但强调婚姻家庭的道德规范,“小三”行为违背了该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