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违约解除合同,违约方要赔偿守约方实际损失以及合同履行后可获利益,不过赔偿上限是违约方订立合同时能预见或应预见的违约损失。比如买卖货物合同,卖方违约不交货,买方除了已支付的货款损失,还能要求赔偿转卖货物可获得的利润,但这个利润要是卖方签合同时能预见的。
(二)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致合同解除,双方按公平原则分担损失。比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可协商分担损失。
(三)一方有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致合同解除,受损害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直接损失和合理费用。例如一方被欺诈签订合同,可要求欺诈方赔偿为履行合同支出的费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