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破产清算时,要先确保用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要清晰界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范围,如破产案件诉讼费用属于破产费用,因债务人不当得利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
(二)若债务人财产不够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优先把钱用于清偿破产费用。
(三)若债务人财产连所有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都无法清偿,就按照比例来进行清偿。
(四)清偿完上述费用后,依次按职工权益、欠缴社保和税款、普通破产债权的顺序清偿。
(五)当破产财产不足以满足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按比例分配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