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偶尔偷拿少量财物并及时归还,未造成实际损害,可向司法机关说明情况,争取认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被认为是犯罪从而不予起诉。
(二)若盗窃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可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时效已过,促使司法机关不再追诉。
(三)若存在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情况,可查找特赦令相关文件作为依据。
(四)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如系初犯、偶犯,盗窃数额刚达追诉标准且有自首、立功、退赃退赔等情节的,可积极提供相关证据给检察院,争取不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